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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辩护案例

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5-01-04 21:29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提示: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嫌销售假药罪最新实际案例部分
被告人谭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深圳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刑事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谭某购进“增大延时丸”、“天下第一棒”、“中华牛宝”等20种性药品,后在发现上述药品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位于罗定市罗城街道凤华路58号性用品店进行销售,该店未进行注册登记。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查获,并在其经营的性用品店内扣押到疑似性用药品20多种。经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扣押到的“增大延时丸”、 “天下第一棒”、“中华牛宝”等20种性药品均未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均按假药论处。深圳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送货单、收款卡、笔记本;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深圳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
被告人的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谭某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销售假药的时间短,销售额及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深圳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深圳刑事律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不属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谭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深圳刑事律师。鉴于被告人谭某是初犯,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扣押到的“增大延时丸”、“天下第一棒”、“中华牛宝”等20种假药(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深圳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进一步分析
    1、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而不再为结果犯,不需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即可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观方面包括五类行为: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是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四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五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比较明显,易于把握和判断,且一般情况下,两罪不会出现竞合。但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第一类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尤其是销售假药罪时常出现想象竞合,即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无证经营假药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的行为,其中包括部分假药,且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既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构成销售假药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专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宜。理由: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按刑罚较重的罪处断比较合适。二是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第一种情形“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中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从立法本意来说应当是指真品,而非假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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