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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徐辉冤狱16年,共获赔157万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4-12-30 20:50

广东珠海“徐辉案”有别于近期报道的一些冤假错案,该事没有被杀害者生还、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强有力的新证据出现,而是依法综合该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被告人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  

徐辉获释后,以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广东高院高度重视该案件,立案后即刻派人了解徐辉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其家人的相关情况。同时,按照快审快结快赔的宗旨,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徐辉申请赔偿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法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00.69元。赔偿请求人徐辉于1998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共计丧失人身自由5843天,所以,徐辉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172631.67元(5843天×200.69元/天)。

徐辉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是广东高院结合徐辉丧失人身自由时间,所受到的其它损害或者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的决定。此外,徐辉提出的因错误判决造成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应赔偿其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受理的范围,因此,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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