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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并取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1-10 23:01

     拾得信用卡并取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深圳刑事律师提示:拾金不昧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不仅需要从道德层面去发扬光大,亦需要从法律层面去宣传和规范。在现实中,有少数人拾得遗失物后不但不归还失主,还擅自据为己有、任意处分,为自己徒增民事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拾卡取现 游客变身诈骗犯
  深圳刑事律师典型案例分析:
秋高气爽,小张携妻子、岳父共同到八达岭长城游玩。无意中,小张拾到了一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不仅有现金、信用卡还有失主小王的身份证。小张内心窃喜,再也无意欣赏长城之美景,为避免失主寻找钱包,与妻子、岳父匆匆离去。
  回到市区,小张立刻拿着失主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以失主小王的名义到银行柜台修改密码,在柜台工作人员反复问及为何挂失信用卡、为何忘记自己设定的密码、在何地开户等问题时,小张愈发心虚,遂仓皇离去。
  “既然北京的银行审查严格,那我何不去外地的银行试一试呢?”拾到钱包的第三日,小张来到天津市某区的银行柜台,以失主小王的身份,成功办理了所拾信用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先后从卡内取现、消费了4万余元。小王发现自己已经挂失的信用卡仍在使用中,随即报案。
  2个月后,小张被查获归案。 “我知道把别人丢的东西据为己有是违法的,但我没有想到会变成刑事犯罪。我是捡的,又不是偷的抢得,我以为即使被抓到了,只要把钱还回去就没事了。我现在知道错了,希望国家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身穿囚服的小张,在这一刻追悔莫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四种情形。
  小张拾得他人信用卡取现、消费4万余元的行为,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故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自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简单的定义为拾得他人遗失物的一般民事行为,加之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的薄弱以及银行业务审查工作的失范,导致此类信用卡诈骗罪易发、频发、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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