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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生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1-05 15:47

律师提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财产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实际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王峰,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15时许,经吸毒人员梁某甲在广州市南沙区联系,准备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进行毒品交易,后经交涉,将贩毒地点改在本市番禺区沙湾镇陈涌村文化公寓203房。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梁某甲贩卖价格为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陈福全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4包(经鉴定,净重1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1片(经鉴定,净重1.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0.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植物叶1包(经鉴定,净重0.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为了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物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某主体资料、鉴定结论、证人梁某甲、陈某甲、徐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麻黄碱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只是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14时许,经吸毒人员梁某乙在广州市南沙区与其联系,准备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进行贩卖毒品,后经交涉,将贩卖毒品地点改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陈涌村文华公寓203房。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上述地点,准备向吸毒人员梁某乙贩卖价格为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时,被公安干警当场人赃并获。公安干警从被告人陈福全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4包(经鉴定,净重1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1片(经鉴定,净重1.0克,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0.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植物叶1包(经鉴定,净重0.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及吸管、火机、锡纸、购物袋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定程序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物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物品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案发后已将涉案毒品等扣押。
3、手机号码为132××××9561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与134××××4431的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前被告人陈福全曾经与买毒人员电话联系。
4、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0}勘(2013)k4401152100002013020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陈涌村文化公寓203房,详细反映了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6、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与证人梁某乙、陈某乙相互辨认,指出对方就是买卖毒品的人。
7、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45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陈福全身上缴获白色粉末1包,净重0.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白色晶体14包,净重11.5克,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1片,净重1.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植物叶1包,净重0.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
8、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甲基安非他命测定呈阳性,氯胺酮测定呈阳性。
9、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羁押医院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吗啡及氯胺酮测定均呈阴性。
10、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陈福全购买毒品的经过。2013年2月19日下午,其打电话给“全哥”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叫他卖其200元毒品,约好在黄阁镇莲花旅店等他。过了一会,“全哥”打电话说其要的货太少,而且现在很忙,来不了黄阁镇,他现在番禺市桥,说若要货就去市桥打电话给他。当天下午15时许,我们来到番禺市桥南陈涌市场附近,在一间叫文华公寓的旅店开了203房,其与陈某乙进入房内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其打电话给“全哥”称其己到了市桥的文华公寓203房,让他带200元的毒品。“全哥”答应马上过来。于是其就在房内等他,陈某乙在房内的床上装睡。约过20分钟,有人敲门,其开门后,看见一名男子提着一只浅黄色的购物袋站在门外,我让他进入房内,并问他“是全哥吧”,那男子应声说是。其和“全哥”就坐在床上谈,“全哥”从购物袋里拿出一些吸冰毒用的吸管放在电视柜上,其说:“全哥”,你卖给我200元猪肉(冰毒)吧”,并把200元拿出来准备递给他,“全哥”还没收钱,他见其拿钱出来了,就从购物袋中拿出一只绿色的绿箭口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香糖瓶子,从瓶子里取出1小包疑似冰毒准备给我。就在这时,民警在房外敲门,民警进来后就把我与陈某乙及“全哥”抓获。“全哥”还没收我给他的200元,也没把“冰毒”给我。
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陪同证人梁某乙到现场购买毒品的经过。2013年2月19日早上,其朋友梁某乙打电话给我说,想让其和他一起去举报一个贩卖毒品的人,其欣然答应了。我们见面后,梁某乙电话给一个叫“全哥”的人,让“全哥”卖200元毒品给他,并说我们在黄阁镇的莲花旅店那里等。之后“全哥”回了梁某乙电话,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说不过来了,让我们去番禺市桥那边找他。其和梁某乙就立刻去了番禺区市桥陈涌市场附近,并在一间叫文华公寓的旅馆开了一间203房。其和梁某乙进了203房,梁某乙打电话给“全哥”说我们己经在公寓203房内等了。下午15时30分左右,有人敲门,梁某乙去开门,其躺在床上装睡,但一直可以看到房间内的动态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之后一名中年男子手拿一个袋子进入房间内,梁某乙问他是不是“全哥”,那名男子说自己就是“全哥”。梁某乙与“全哥”就坐在床上交谈,梁某乙从身上拿出了200元人民币,并对“全哥”说,让“全哥”卖200元猪肉(冰毒)给他。“全哥”还没收钱,就从袋子里拿出一个绿箭口香糖的盒子,从里面取出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物品出来。这时,忽然有人敲门,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梁某乙就将钱放在子柜子上,并走去开门。后民警冲了进来,将其、“全哥”、梁某乙控制住。“全哥”还没有收梁某乙的200元钱。
1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福全被抓获的经过。
1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福全被抓获的经过。
1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福全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辩解如下,2013年2月19日15时许,有一个熟悉的电话号码打给我,叫其拿点货去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文华公寓203房,其接到电话后没多久就到了上述地方,进去房间里面,有两名男子在房间里,其中一名男子坐在床边上,有一名男子平躺在床上,坐在床边的男子叫其给点东西给他吃,其就准备拿点冰毒给他尝试,他说只有人民币两百元,其看见他手里有人民币两百元,其准备拿出货来,突然间有两名便衣警察冲进来将现场的三人抓获了。在现场检查中,在其身上搜出14包白色晶体状的冰毒,1包粉末状冰毒,1包类似大麻的物体,11粒药丸,有6粒是红色的,有5粒是棕色的,重量不详。其所指的货是冰毒,给点东西给他吃是给点冰毒给他抽的意思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其给冰毒给该名男子吃没有收费,我正准备拿出来,都没有交易,就被抓获了。当时坐在床边的男子其忘记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见过他一次,具体的其忘记了,躺在床上的男子其不认识。当时是坐在床边的男子打电话给我的,他的电话号码是132××××9561,我自己的电话号码是134××××4431。其身上的货是18日下午向一名外省籍男子以1000元购买的。其去番禺文华公寓的目的是拿点冰毒给打电话的人吃,又没有收他的一分钱,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加上我们又没有吸食,其也没有卖冰毒给他。我购买冰毒的钱是从朋友处借来的。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只是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的辩解意见,因从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福全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且被告人陈福全称其不认识吸毒人员,其只是上门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的辩解,不符合常理,被告人陈福全的辩解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资证实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陈福全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福全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罗湖刑事辩护律师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福全已经着手实行贩卖毒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的涉案毒品等物品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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