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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赌博案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1-05 16:37

律师提示: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采用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也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案件详情:
被告人谢某,曾用名应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于2012年6月5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期间,长期在位于区横沥镇庙南村桥头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电话或者现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方式多次进行赌博。2013年5月2日,被告人谢某在上述士多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聚众赌博罪律师,深圳赌博罪律师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被告人谢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康佳牌d610型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260元、笔记薄1本、收据6本、“六合彩”记账单5本。经鉴定,被缴获的资料记录了被告人谢某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2012年第65期至152期,2013年第1期至第50期共138期的赌博,投注金额人民币440785元,赢利金额人民币61332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投注的笔记薄、证人叶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聚众赌博罪律师,深圳赌博罪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的手机1台、人民币551元由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笔记薄1本,收据6本、“六合彩”记账单5本由分局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谢某的赢利赌资人民币61332元分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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