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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重婚罪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1-05 22:54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提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即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典型案例: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某,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香港人。
上诉人李某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4)深福法立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某上诉认为:上诉人起诉被告人刘某、陈某犯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在立案阶段所举证据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为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即可,而不必提交充分的证据。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儿育女,涉嫌重婚的事实,至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定罪量刑,不应在立案审查的范围,而且立案时也不具备审查的条件。原审法院以证据不充足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全部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告人刘某、陈某犯重婚罪,提起本刑事自诉案件,并提供了两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结婚证、情况回复、照片、出生证、询问笔录、录音记录、视频记录、微信记录、手机信息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立案阶段的证据审查应为形式审查,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人存在重婚的犯罪事实,且本案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至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足以认定两被告人构成犯罪,则需通过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立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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