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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1-11 20:40

     深圳刑事律师提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深圳刑事律师典型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 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LH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LH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LH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被告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起,被告人王某、黄某及同案人韦x、王x先后受雇于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一巷自编16号一无牌加工厂生产假冒“MG”注册商标的面膜及假冒“m.a.c”注册商标的粉底液。2014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及该厂仓库查获假冒“MG”注册商标的面膜79880盒、假冒“m.a.c”注册商标的粉底液820支。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  624535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⒉王某构成自首;⒊王某系从犯;⒋王某系初犯;⒌王某年龄较小,涉世未深。综上,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人王某、黄某及同案人韦x、王x先后受雇于同案人L老板(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一无牌加工厂生产假冒“MG”注册商标的面膜及假冒“m.a.c”注册商标的粉底液。2014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及该厂仓库查获假冒“MG”注册商标的面膜 、假冒“m.a.c”注册商标的粉底液。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62453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韦x、王x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租房协议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派出所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照片,被侵权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及鉴定书、价格证明,被侵权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及相关授权资料,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黄某的身份材料,被告人王某、黄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深圳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本案鉴定机构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公安机关对涉案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后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L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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