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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同样终身禁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4-12-31 11:17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显然,“吊销”、“重新”针对的都是“有证者”,把无证驾车肇事逃逸者排除在“终生禁驾”之外。因此,如果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不仅要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受到“终生禁驾”的严厉处罚,一生都得为这次“过错”赎罪。同是肇事逃逸行为,“有证”比“无照’处罚重,不仅有违法律的本意,对有驾驶证的人也是极不公平。让无证者钻了“终生禁驾”的空子,不利于对逃逸者的惩戒,同时也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所以说,法律对无证肇事逃逸后申请驾驶证应该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视同仁地取消逃逸者的驾驶权,以体现法律的平等精神。因此,无证驾驶且交通肇事逃逸,不但要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还要对其进行罚款和治安拘留的处罚。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对无证驾驶逃逸典型案例分析:
2010年3月29日,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时,将行人司某撞伤,司某被送医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某缓刑期满后,到驾校要求考取驾证,工作人员告知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记录已被录入全国联网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其身份证号码已被锁定,在全国各地均无法重新考领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其终身禁驾的决定违法,到检察机关讨要说法。理由是其2010年3月底前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属于终身禁驾范围。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规定中的“重新”二字说明,终身禁驾的规定特指有证驾驶的情形。虽然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称《使用规定》)第12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属于终身禁驾对象。但修订前的《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很显然,这也是针对有证的情形。李某强调他的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是发生在《使用规定》修订之前,因此,他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后,不应被终身禁驾。 

        福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接访中肯定了公安机关的做法,并对李某的申诉做了耐心解答。 
    首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与“吊销驾证”字眼不能机械理解。该法中的“重新”与“吊销驾证”表述,是指有驾证的要吊销驾证,且不能重新考取驾证,即终身禁驾,但并不意味着无证驾驶违法后就能申领驾证。 
    其次,修订后的《使用规定》删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容,增加了“构成犯罪的”规定,提高了逃逸终身禁驾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实践中有些人将交通肇事逃逸终身禁驾理解为仅仅针对有证驾驶行为。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证与无证驾驶在同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前者致三人以上重伤方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者只要致一人以上重伤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表明,无证驾驶的违法性远比有证驾驶更为严重,如果不对无证驾驶进行终身禁驾,不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理与逻辑。 
    检察官告诉李某,其行为虽发生在《使用规定》修订之前,但其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仍然属于终身禁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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