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律师文集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及辩护案例详解

来源:深圳辩护律师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1-04 21:44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的罪名,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布。所以,在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二条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写为《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该解释第六条又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职务侵占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何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广东省一般参照以下标准或文件执行。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起刑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指导意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06]29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今后新受理的案件,请参照《纪要》执行;正在办理的案件,酌情参照。执行中,如果有与法律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数额标准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外的,按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虽然解释对职务侵占的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法律的相对滞后性,1995年的解释以第6条做为变通,也就是赋予地方法院就较大数额5000元—2万元以上,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可问题是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才出现的新罪名,却依照1995的解释的标准,至于这样规定是否符合当下社会的现实情况还有待商榷。
深圳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对职务侵占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案情:
    李某曾担任深圳深圳某公司(下称“深圳某公司”)销售业务员。李某任职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于2001年2、3月先后交付给其金额共计人民币8.5万元的两张支票作为购房首付款购买深圳市某房产。李某将上述支票以个人名义支付给深圳中星(集团)有限公司,并以自己为权利人向银行办理抵押借款手续,最终获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案件定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受委托办理购房事宜,可视为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购房款8.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深圳某公司的8.5万元作为自己首期购房款,无论从实体或证据分析,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依据是:1.被告人李某原在深圳某公司的职务是产品销售员,业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与公司购房毫无关联,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2.购房支票均由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交付给李某,李某取得支票属合法取得,而黄某委托李某为公司购房缺乏相关委托证明。
 深圳职务侵占律师对本案点评: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李某恶意占有8.5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证据不足。二是如果公司委托李某购买办公用房事实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首先,从诉讼程序上,认定李某恶意占有8.5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举证责任也即证明责任在于控方,被告人无需自证其罪。李某辩称公司老板黄某为了挽留其在公司工作而奖励给其购房款,该购房款系合法取得。而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称8.5万元系其自己于2001年2、3月份委托李某购买公司办公用房而交付李某,双方未办理委托手续。控方为此提供了5份证言,即证人郭某,与证人黄某系夫妻,证据同出一源。深圳职务侵占罪律师。证人顾某虽说是雇员,但根据证据反映,与黄某的关系非同一般,所作证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使可作证言,证明效力亦较低。另两份证言为公司财务所作,即证人崔某、叶某均称对此事并不知情。同时,作为被害单位的深圳某公司是在同年8月李某离开公司后才报案,距离交付给李某购房首付款已经时隔近半年之久,现又无证据可证实此期间公司曾过问李某购买办公用房的事宜,且所购房屋登记产权人亦为李某。而李某辩称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丈夫的徒弟,关系特殊,其放弃国外高薪待遇,留在黄某公司工作,是由于黄某为挽留其许诺给自己10万元购房款,指控的8.5万元是黄某给其本人购房的房款。 深圳职务侵占律师再者,黄某所称的委托仅是一面之词,如前所述无旁人言词证据证实,也无书面委托手续。试想购房之类的民事法律行为仅凭口头委托,事后不过问,显然有违常理。此外,涉案的8.5万元分为两张支票,均是由黄某交于李某的,其中一张5000元为空白支票,另一张8万元用途栏中写明“李某购房款”,黄某的该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授权,对李某而言是合法正当取得,而深圳某公司财务管理上并未按公司购房款入账,也未增加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双方各执一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控方指控李某恶意占有8.5万元购房款的故意,从诉讼原理而言,应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定。深圳职务侵占罪律师
    其次,从实体上分析,即便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李某购买办公用房事实成立,李某的行为亦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出纳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李某原系深圳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只是从事一般的劳务,其业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与公司购房无关,也不存在前面分析的受委托办理购房事宜。李某购房行为只是出于与法定代表人黄某私交,并非职务行为。从法理及刑法规定上看,李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购房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故而李某涉案的8.5万元首期购房款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深圳职务侵占罪律师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如果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因为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法院认定的话,依法还可以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深圳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二万元以上。聘请深圳刑事律师,选择深圳刑事律师,孙伟伟律师事务所,关注最新法制动态,请选择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律师。
http://www.sunsiyuan.com/yswj/146.html

咨询热线

137-1455-6707

律师在线